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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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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关于提供2017年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的复函》(杭调函〔2018〕1号),在充分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调整杭州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

三、主要内容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91元。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基本生活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叶元青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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