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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印发《关于调整高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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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印发《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6〕44号),这是自2012年以来,第三次调整提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标准,四年间津贴标准大幅提高,80-89周岁城乡高龄老人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50元;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截至6月底,全市城乡享受80岁以上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老人津贴)人员共有5690人,其中:城市572人(80-89岁486人,90岁以上86人),农村5118人(80-89岁4697人,90岁以上421人)。 上半年累计发放基本生活津贴资金1635.32万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全市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人数减少了278人,降幅4.66%,同比累计发放资金增加了140.32万元。高龄低收入老人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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