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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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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推动本市老年活动室规范运作,提升服务品质,市民政局(老龄办)决定对全市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继续开展“以奖代补”(以下简称“奖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的范围及标准

(一)“奖补”范围

对全市2015年底以前建成并运行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进行评估,拟对其中2900家进行“奖补”。各区县“奖补”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奖补”标准

对2900家获得“奖补”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按不同档次给予奖励经费,其中:第一档,占总数10%左右,计300家,奖励标准10000元;第二档,占总数20%左右,计600家,奖励标准5000元;第三档,占总数70%左右,计2000家,奖励标准3000元。

二、“奖补”资金适用范围

市级“奖补”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的有关规定,“奖补”经费主要可用于如下范围:

1.日常维修和更新改造;

2.添置零星设备和器材;

3.购置涉老的图书、报刊和杂志;

4.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费的开支;

5.其他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定的事项。

三、“奖补”资金账务管理

1.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日常收支应单列记账,账目清楚,凭证符合规定;今年获得的“奖补”资金应在2017年底前公布收支情况。

2.使用“奖补”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作登记卡。

3.使用“奖补”资金进行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有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内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征得当地国家审计部门的认可。

4.区县民政局(老龄办)收到市级“奖补”资金后,应及时下拨到各街道乡镇,并指导其做好账务管理,严禁出现“奖补”资金呆账、挪用或乱用现象。

四、评估工作

全市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以奖代补”评估工作,由市民政局(老龄办)委托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老发中心”)组织实施。市老发中心根据《开展上海市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管理服务评估工作的方案(试行)》(详见附件2)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管理运作。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奖补”工作顺利推进。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要根据要求认真开展初评工作,规范操作;要及时向市民政局(老龄办)和市老发中心反馈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并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资金管理,评估经费与“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并且合理合规使用。

附件:1.各区县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奖补”配额一览表

2.上海市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管理服务评估工作方案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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