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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17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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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实办法》(云政办〔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要求,决定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2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28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017年,全市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465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标准提高到55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提示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汇报。“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我市脱贫攻坚的关键阶段。要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

(三)认真组织开展好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生活处理能力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保山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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