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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扶持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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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包府办发(2007)187号

发布日期 2007-9-29

执行日期 2007-9-29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包头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中医药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蒙医中医工作,切实推进我市蒙医中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继承和发展为主题,以发展事业、做强产业为方针,坚持市场竞争与政府扶持、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重点突出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加强蒙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和蒙中医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优势,打造名院名科名医,弘扬蒙中药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蒙中医药的需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发展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将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逐步理顺蒙医中医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归口管理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运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严格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规范。

  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服务功能完善、蒙中医药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蒙中医药服务网络。蒙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农牧区蒙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蒙中医药进一步普及,蒙中医药学术的继承与发展有显著成效,科研能力进一步加强,蒙中医药人才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人才结构更加趋于合理,蒙医中医品牌战略进一步深入,培育和建设一批名院、名科、名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蒙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初步形成继续教育网络,真正提高队伍素质。

  逐步把市蒙中医院建成综合服务功能强、蒙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集医教研为一体的现代化医院,成为全市蒙中医医疗技术指导中心和临床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改扩建旗、县级蒙医中医机构进行,建成专科特色明显、急诊急救能力比较完善的二级乙等以上蒙医中医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置蒙中医科或提供蒙中医药服务。嘎查村卫生室要配备必要的蒙医、中医人员或能应用蒙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乡村医生。

  二、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状况及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填平补齐、改建扩建为主的原则,对市、旗两级蒙医中医机构进行改建和扩建,同时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建成专科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蒙医中医现代化的医疗机构。同时鼓励、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各级蒙中医院建设的投入。

  (二)加大对蒙医中医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蒙医中医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蒙医中医事业费主要用于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人才培养、蒙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设备更新、科技攻关等,对蒙医事业要予以重点扶持。

  (三)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在编制核准的前提下,蒙医医院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中医医院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中蒙医医疗机构中的蒙医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其它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逐年提高乡镇卫生院蒙中医人员经费补助标准。对于在基层从事蒙医药工作20年以上或主动要求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工作的蒙医药本科毕业生给予特殊待遇。

  (四)进一步完善蒙中医机构补偿机制。在收费标准幅度内适当提高蒙医中医技术服务价格,更好体现蒙医中医技术劳务价值。充分考虑蒙医中医的特点,对蒙医整骨、药浴及其它传统特色疗法和中医针灸、推拿等传统疗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市级财政要设立蒙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专项经费,集中财力对名老蒙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蒙中医药科研、蒙药新制剂的研发、蒙医传统疗法和民间蒙医药独特诊疗技术及验方、秘方收集整理研究给予大力支持。

  (六)制定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蒙中医药服务给付政策。在确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时,要把符合条件的蒙医、中医或蒙中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定点范围,适当提高蒙医药、中医药报销比例;经自治区药监局批准的院内蒙药制剂和能够反映蒙中医药特色的方药,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

  三、提升蒙中医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一)强化蒙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价指南》要求,加强蒙医中医医院内部管理,增强全员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院内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医疗安全。要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服务行为。

  (二)大力开展蒙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突出蒙中医药特色优势。重视专科特长,办好优势突出、疗效显著的专科专病。加强学科建设,引进、吸收、消化现代医疗科技,不断提高临床疗效。加快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继续加大科研项目实施力度和推广工作,突出蒙中医药专科(专病)特色,加强重点学科和专科专病建设,对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培养一批蒙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切实提高我市蒙中医药专科建设水平,促进蒙医中医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工作。到2010年全市力争建成1个自治区临床重点蒙中医专科(专病),新增2个市级临床重点蒙中医专科(专病),对新规划建设的市级临床重点蒙中医专科(专病)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

  (三)从医疗市场潜在的需求出发,培育和建设名科、知名专家门诊,充分发挥名老蒙中医在创建特色专科中的作用,力争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开展民间蒙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验方的挖掘整理研究,筛选、评价、推广一批安全、有效、适宜应用的技术、方法和方药。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扩大蒙医中医的社会影响,形成自己的知名品牌。

  (四)积极开展蒙中医文化建设。蒙中医医疗机构要开展蒙中医药文化研究,积极挖掘利用蒙中医药文化资源,正确处理蒙中医与西医结合之间的关系以及弘扬蒙医中医传统特色与吸收现代医学技术进行创新的关系,加大蒙中医药宣传力度,针对不同服务人群的特点,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蒙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使蒙医中医文化建设真正体现自身的社会人文特征,使蒙中西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促进医院的生存和发展。

  四、加强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蒙中医药工作

  (一)完善农村牧区蒙中医药服务体系。按照《包头市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6―2010年)》要求,各旗县区要将农村牧区蒙中医服务建设纳入当地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要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三级蒙中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蒙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与优势,全面提高农村蒙中医药服务水平。鼓励城市蒙医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下乡培训和指导基层医务人员。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包头市中蒙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及评估标准》的要求完成蒙中医药服务设施配置和人员配备,满足开展蒙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开展蒙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充分发挥中蒙医药的特色优势,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等方面的情况,应用蒙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开展疾病防治等工作。

  五、加快蒙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以“出名医、建名院、创名科”为目标,切实抓好蒙中医药卫生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尤其是加强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建立和完善蒙中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努力提高医疗卫生队伍整体素质。

  (二)积极开展评选市级名蒙医、中医药专家活动。市级培养具有蒙中医专业特色和较高诊疗、研发创新水平的蒙中医骨干人才,旗县区培养具有较扎实蒙中医药理论知识和临床诊疗水平的临床技术骨干,苏木乡镇卫生院蒙中医人员全部具有蒙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村卫生室人员掌握蒙中西医疗法和运用蒙中医适宜技术。

  (三)继续开展各级蒙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加强蒙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蒙中医机构的管理干部培训和市级蒙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继续教育覆盖率达100%,专业覆盖率达80%,继续教育统考参加率、合格率达90%.

  (四)进一步完善蒙医中医师承教育。支持和鼓励名老蒙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抢救和整理名老蒙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自治区级名老蒙医药专家带徒,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获得出师证者,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科研成果,可不受现聘年限限制,允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加强蒙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研究工作,保持和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名老蒙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名老蒙医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要积极推行青年医师导师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蒙医中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蒙中医药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明确,不断强化蒙医中医特色,拓宽蒙医中医服务范围,使蒙医中医事业在公共卫生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应有的位置。要制定蒙医中医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优先扶持蒙医中医项目。各地实施重大卫生项目,要充分利用蒙中医药资源,统筹考虑,重点安排。

  (二)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系。按照自治区《决定》,组建包头市蒙医中医药管理局,各旗县区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加强对蒙中医事业的管理,促进蒙医中医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发展蒙中医药事业的合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展蒙中医药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蒙医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蒙中医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确保蒙医中医事业费、人员经费、蒙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专项经费等各项蒙中医药专项经费的落实。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蒙中医药服务给付政策,把符合条件的蒙医、中医或蒙中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定点范围,提高蒙医药、中医药报销比例。人事、科技、教育、建设、工商、税务、药品监督、新闻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蒙医中医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要把发展蒙医药事业作为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重点予以扶持。

  (四)加大蒙中医药宣传力度。建立更加广泛的蒙中医药宣传渠道,在各种媒体中开设蒙中医药普及栏目或专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蒙中医药发展的氛围。着力宣传蒙中医药的科学性以及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的作用与优势,继续推广蒙中医的“名院、名科、名医”战略,增强品牌效应,使社会和群众更多地了解蒙中医药、接受蒙中医药,支持蒙中医药。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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