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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我省促进老龄人生活质量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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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十四五”期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龄人生活质量,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对2014年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突出补齐短板、优化供给。明确享受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突出重点服务群体,提高补贴标准,明确服务项目,调整资金来源,在保障困难、高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同时,重点向失能老年群体的照护需求倾斜,为各地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指明方向,为“十四五”期间进一步优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提供了制度支撑。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突出评估优先、精准服务。明确将“老龄人自理能力评估服务”纳入购买服务内容范围,通过评估,掌握全省经济困难老龄人和80岁以上老龄人的失能情况,根据老年人自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确定其照护需求等级和服务内容,为失能老龄人分类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安排其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入住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等提供依据。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突出提高补贴、加强照护。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困难老龄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社会老龄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社会老龄人机构养老补贴标准,根据其轻、中、重度的失能等级,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元、30元、60元;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困难老龄人机构养老补贴标准,根据其轻、中、重度的失能等级,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0元、50元、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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