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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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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办发〔2021〕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支持

  (一)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制定《云南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云南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促进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制定总体性兜底保障解决方案、养老托育服务清单。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方案、清单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强化用地保障和资源利用。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纳入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出让、出租、入股、联营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托育服务项目。

  (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养老托育服务的,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其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四)提高人才要素支撑能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规范,开展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把养老托育有关工种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养老托育等家政培训。推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不断探索工学一体化、产教融合的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养老托育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结合我省养老托育工作的发展实际开设有关专业。鼓励现有开设养老服务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有关专业“1+X”证书试点。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护工、保育员、育婴员等可享受培训补贴。

  (五)强化金融服务能力。探索设立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行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鼓励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托育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鼓励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养老托育机构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有关责任保险及机构运营保险。

  二、扩大服务供给

  (六)推进居家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到2025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采取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到2022年底,原则上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辖区面积不大、老年人口不多、养老需求不突出的邻近街道可共建1个养老服务机构。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并通过验收,或经消防安全检查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七)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对有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的困难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每年支持5000户,到2025年共支持2.5万户。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到2025年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计生宣传员、社会组织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到2025年,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0%。

  (八)提升养老托育机构水平。省级财政统筹整合既有预算资金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省内各级各类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各地要切实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25年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每个县、市、区建成1所失能照护服务机构,50%以上的乡镇建有1所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有综合功能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护理型床位占比不少于55%,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100%。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完善公建民营机制,鼓励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提升运营效率和兜底服务能力与水平。

  (九)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各地要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加快推进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谋划一批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项目,统筹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确保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并投入运营。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培训疗养机构,主要面向工薪阶层提供质量有保证、价格可负担的普惠型养老服务。

  (十)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实施养老托育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撬动作用,鼓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地、规划、财政、融资、医养结合、人才培训等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包”,建设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示范作用的普惠性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园区从业人员和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全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3个。

  三、打造发展环境

  (十一)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持续推动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推动养老服务业与教育、健康、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幸福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游乐等养老拓展服务。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建设。健全社区老年大学办学网络,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5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积极融入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二)深化医养有机结合。鼓励省内养老机构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合作,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到2025年,打造100家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探索乡镇卫生院、农村敬老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实现农村敬老院能养老、可看病;探索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开展协议服务、委托管理等基层医养结合试点建设。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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