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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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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政办规〔202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市场开放度,全面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优化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资源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市营商局负责组织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开展并联审批,确保在流程限定时间内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对已完成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的区域,不再进行非法定事项的评估审查。(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营商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二)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办理。养老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由住建部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并依法尽快办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隐患的,依法消除隐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养老机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登记,同时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以上两种机构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施条件,并纳入统一管理,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和中医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度,并优先予以审核审批。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哈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享受与国内企业相同的产业优惠政策。支持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后,享有与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税收和财政支持等政策待遇。境外资本在哈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企业投资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养老服务设施应尽量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由所在区县(市)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调剂以及通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辟建等方式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落实国家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医养结合能力突出内含老年大学等养老机构建设及普惠旅居养老机构建设。到2025年,全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为100%。(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五)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工程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有意愿的特困供养和建档立卡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加强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开发为老服务功能。(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一)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通过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和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构建中心城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引导更多企业提供大多数老年人可负担的普惠养老服务。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支持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孤寡和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和就医等事务。将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和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企业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录。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将机构内助餐、助浴和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支持建立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保健、心理疏导、假期替换和巡视探访等生活服务。到2022年底前,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推广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加快提升养老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建设水平。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养老机构补贴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机制。重点扶持星级养老机构对社区居家老人进行延伸服务。开展以防火和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养老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备配置,消防合格率达100%,全面推动民办养老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护理员培训内容,强化养老机构人防管理和在院老年人心理疏导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利用旧城区闲置物业或在新建住宅区内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推进机构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融合。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发展,促进行业自律。支持建立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护理型养老机构。到2025年,失能护理型床位比重不低于55%。(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努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完成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确保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将地域优势明显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农村敬老院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对农村居家和社区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并将服务辐射到周边村屯和农村养老互助点。到2025年,每个县(市)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鼓励有条件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较大的村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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