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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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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办〔2021〕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养老机构申请商事登记的,“主营项目类别”归类为“卫生和社会工作”,将“经营范围”细化为“机构养老服务”或“养老服务”项目。养老机构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应有“机构养老业务”或“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内容。综合服务类养老机构,业务范围统一表述为“养老机构业务、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加强联络提醒,并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监管指导和督促备案;仍不备案的,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列入黑名单按规定予以惩戒。(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生健康委,以及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加强养老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养老机构消防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及时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审核审批服务。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大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保健市场监管,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取消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以及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指导督促养老机构通过制定员工守则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对在养老机构内从事消防、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人员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资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重点领域,支持开设养老服务类专业的职业院校扩大招生计划,优化专业设置。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督促机构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措施。(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运行经费预算使用以及养老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对补贴资金信息抽查、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乱象,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要求,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承接主体、购买内容、组织实施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监管力度和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指导和监督养老机构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视频监控覆盖养老机构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指导养老机构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完善内部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紧急呼叫、值班交接班、视频监控记录和异常事件报告等原始资料。依法查处利用养老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无关的活动,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查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其剩余财产应按法人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法人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有关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对象进行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对象进行依法查处。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对象依法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委编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指导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养老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指导老年人做好防护,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指导其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推动养老服务立法,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强化违法经营养老机构的退出程序及有关措施,指导其依法妥善做好协议解除、对象安置和资产清算等工作,防止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养老机构不再具备运营资质与合法性的,由民政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监管责任

  (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履行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及时、规范、主动公开监管结果。(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机构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实际)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养老机构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第三方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和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引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协调解决服务纠纷,引领行业发展。(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全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全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指导养老机构开通监督电话热线、设置投诉信箱,建立5个工作日反馈处理制度。推行机构间互相监督,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开展监督指导活动。(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进监管方式

  (十一)强化监管常态化机制。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对标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基本规范,重点排查消防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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