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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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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2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一老一小”关系全省千万家庭,服务保障好“一老一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对于改善民生福祉、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扩大就业潜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不断扩大我省“一老一小”领域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我省养老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养老服务形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新格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各设区市建设1所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所有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或规范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江西省“一老一小”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注:带*的指标具体数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达任务执行。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坚持公益属性,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强化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建设。到2025年,重点打造50家失智照护机构(含失智照护单元)和护理型示范机构。开展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一批由政府牵头、公办单位承办的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公有场地和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支持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各地结合实际,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财政补贴等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包”。鼓励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机构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以普惠为导向、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平台。统筹整合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推动建设一批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省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1万个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位2.7个,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达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3.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着力解决我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工作中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力度,打造一批培训疗养机构转型普惠养老示范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增加养老托育服务市场化供给。鼓励养老托育服务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骨干企业,加快形成带动性强、产业链长、经济社会效益俱佳的养老托育服务产业集群。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体系,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引领行业规范发展。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家庭、社区、机构多层次服务体系。

  5.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多种方式,开展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探索“喘息服务”“时间银行”等养老服务模式创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围绕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助餐、助急、助医、助行、助浴、助洁、家政等服务,培育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乡镇(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区域供需衔接、资源统筹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实施社区托育中心建设工程,打造“亲子小屋”等托育服务设施,落实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的各项要求,稳步推进家庭托育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7.统筹城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以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加快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升级,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开展养老服务强主体行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托育服务网络。(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促进医养、康养、医育融合发展。

  8.深化医养结合。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及接续性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机制,鼓励连锁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集中签订合作协议。开辟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医疗机构双向转介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开设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专项行动,依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9.推动康养结合。充分挖掘赣鄱大地旴江医学、“樟树帮”“建昌帮”等中医药学深厚底蕴和“赣十味”“赣食十味”资源优势,优化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提升基层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能力、治未病服务能力,强化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老年中医医疗服务等。鼓励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中医特色医疗服务和养生保健服务。依托我省生态资源优势,重点在庐山、井冈山、明月山、樟树等地打造一批康养基地、康养小镇,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促进养老服务与森林康养、旅游康养等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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