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5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湖州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湖州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13000);
二、电子邮箱:sfjzfc@huzhou.gov.cn ;
三、传真:0572-2398995。
湖州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4日
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四章 医康养融合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缩小城乡养老服务差距,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代办及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护理、康复、用药指导、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智能技术推广运用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识骗防骗教育、公证、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七)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科技支撑的原则,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家庭责任】老年人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和关心老年人。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鼓励家庭成员参加照护专业培训,帮助老年人学习相关智能技术和服务产品。
倡导老年人开展健康、合理的养老消费。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进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二)建立健全与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建立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
(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监督、考核制度;
(六)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七)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