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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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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地方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识误区、具体政策落地不足、老龄产业的发展滞后、养老资源的配置不合理等影响着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应进一步明确并强调居家养老服务在中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构建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及其有效的落地机制,制定老龄产业发展的国家规划,助推老龄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并注意养老服务需求力、承受力、资源配置力与获得力的协调,按照分层分类、功能整合的思路合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资源,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核心地位

  目前,社会对居家养老服务存在明显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在:“居家为基础”的地位被淡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倾向于关注机构养老服务,形成了一谈养老服务就是建立养老机构的现象。研究表明,65~79岁的低龄老年阶段多是健康老人,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中健康与轻度失能者也占多数。大部分老年人尤其是低龄老年人真正需要的是居家养老服务,而不是机构养老服务。不能将机构养老服务的功能本末倒置。以机构为补充,意味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无法有效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时,方可选择入住养老机构,而非取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的主要对象是重度失能老人,大部分老人应该而且事实上选择的是居家养老服务,也并非所有的养老服务都必须机构化。养老机构应该为老年人服务而非老年人为养老机构服务。不应忽视老年自力与自助养老服务,老年人既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客体也是主体。老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强调居家养老服务不能淡化自力和自助养老服务。
  根据相关数据,我国近70%城乡老年人健康状况良好,近50%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于自己,使其自力与自助服务成为可能。事实上,部分城乡老人不愿意与子女一起居住,表明其在一定时间段具有自力与自助养老的意愿。
  针对上述认识误区,目前迫切需要做出的政策反应是,必须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在中国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与重点内容和方式应是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既需要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也需要专业化的机构养老服务作为必要补充,尤其是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专业指导。
  在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核心地位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自理能力、收入能力与资源配置能力状况,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服务方式。低龄、健康且具有较高自理能力者,应提倡自主提供养老服务,家庭成员和社区提供必要、及时的辅助服务;对于一定程度上需要依靠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成员与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那些需要家庭成员提供全天候基本养老服务,而家庭成员又不可能提供者的,可以选择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则需要根据其意愿及其家庭成员的服务能力与收入能力,实施机构养老服务。

  二、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性政策体系

  现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对家庭责任和要求强调较多,而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家庭的支持性政策措施较少。政府对养老服务对象的政策支持的重点是高龄老人和特殊老人,优先保障特别困难的老年群体的服务需求。突出养老服务重点对象是必要的,但针对重点服务对象之外普通老人的养老服务支持性政策较少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应格外加以关注的是,政出多门使得已有支持性政策不能落地。养老服务管理主要归属于民政部门,而在现实中,医疗服务则归属于卫生部门管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还需要消防、城市规划、工商、环保等部门批准。多头管理导致政出多门,造成政策缺位或越位,致使政府部门、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个人和家庭各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责任模糊。
  还要看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实施城乡不均衡。据调查分析,我国2/3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人,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农村65岁以上人口占10.02%,比城镇高2.05%。农村老年人需要照料和帮助的比例要高于城市,分别为54.6%与28.7%,只有18.9%的村有老年日间照料中心,17.2%的村有敬老院,但农村现有公办养老院基本不向占多数的普通农村老人开放。
  针对上述现实,必须加快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性政策体系。建立针对不同收入状况和不同养老服务类型的养老服务费用支付机制。农村五保供养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全部养老服务应该实施无偿提供;对收入来源不能够承担自身生活者应提供无偿的基本养老服务及其他低偿的养老服务;收入较好者可实施低偿或者无偿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其他养老服务则应实施有偿提供。应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试点,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加者中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者中,按照规定年龄或者根据失能情况由政府提供养老服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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