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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开展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细则(2010-2011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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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完善下城区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试行)》、《杭州市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标准(试行)》(杭民发〔2011〕50号)、《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2011〕5号)等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天水街道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需求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一)评估范围


根据《杭州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39号)文件精神,将户籍在下城区或户籍在杭州市六城区且在下城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纳入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评估范围:


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区“春风常驻”援助证》家庭的老年人以及街道、社区级困难家庭的老年人。


2、社区边缘困难家庭的老年人。


3、持有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4、孤寡、独居、空巢、纯老年人家庭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


5、百岁老人、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纯居干、离休干部等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6、工资收入较低(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在3000元以下的),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以上评估对象均要求年满60周岁。


户籍在下城区长期居住在医院或养老机构的老人,符合上述评估范围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的,也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二)资助对象


以上人员经评估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纳入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对象:


1、市、区、街道、社区级困难家庭及社区边缘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


2、孤寡、持有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3、经过杭州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需求评估,评估分值在50分(含)以上的老年人;


4、2011年10月31日前享受下城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五金助老服务的老年人。


二、服务标准


(一)对纳入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对象的老年人,根据评估分值高低,给予相应的政府资助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服务标准分为A、B、C三类套餐。


1、居家养老管理系统A套餐:对评估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服务对象,提供政府资助的七项居家养老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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