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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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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需要,满足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需求,健全和完善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为辅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特困、高龄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加强对市政府下拨资金的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乡镇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如下:


一、服务补贴标准


1、2、3类老人可分别享受400元、350元、300元的补贴服务,4、5、6、7类老人可分别享受300元、250元、200元、150元的补贴服务。


二、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一)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亲友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社区为单位)提出服务补贴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申请表”。同时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三无”证、低保证、荣誉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医疗机构提供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乡镇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子女均不在本市居住的证明(子女均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证明)、本人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乡镇、城镇社区调查评估。乡镇、街道社区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可采取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的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无异议的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本人居住村、小区公示(含乡镇、街道社区、市老龄办举报电话),签署评估意见,填写“库尔勒市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审核汇总表”,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村或社区上报的材料,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依据补贴范围和标准提出服务补贴数额,报市老龄办复核、审批。


4、市老龄办审批反馈。市老龄办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服务对象资格、补贴数额进行复核、审批,随后反馈给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补贴资金结算与支付程序


1、资金结算。补贴资金采取市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审批程序,每季度初向市老龄办填报“库尔勒市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申请表”和“库尔勒市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审核汇总表”进行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2、支付程序。市老龄办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填报的材料,不定期抽查征求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意见,依据审批对象、标准,按季度拨付资金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服务情况记录、服务对象满意程度,按季度(或按当月)直接支付给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街道按季度下发到社区,由社区根据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服务情况记录、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当月支付给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应得报酬;服务对象只享受政府为其购买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而不直接领取补贴现金;每季度的补贴服务必须按期消费完毕,隔季作废。


三、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一)服务监管


1、乡镇直接负责对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每季度一次;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协助对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每季度一次;乡镇、街道社区每季度初发放“库尔勒市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表”给服务对象或其家属填写,由服务对象或其家属对上个季度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定;定期检查服务对象的服务记录本,并对服务质量评定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乡镇直接建立台账,社区建档立案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不断改进服务,完善措施。


2、加强动态管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服务对象进行一次审核,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服务对象,经核实后停止补贴服务并及时报市老龄办注销。


3、市老龄办、乡镇、街道社区应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


贴对象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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