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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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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近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的服务需求和实际困难,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是指在家庭依法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以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为支撑,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以解决生活不便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包括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老龄事业规划,制定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将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增长及其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健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工作体系,建立促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事业发展的决策、执行、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四)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体系,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支持养老行业协会发展,实行行业自律和信用评级管理;

     (六)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队伍;

     (七)制定引导市场参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产业政策和措施,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信息网络,完善与老年人多样性需求相匹配的社会化服务供给机制;

     (八)制定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与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发布本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报告;

     (九)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评估机制,完善低收入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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