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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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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乌政办[2009]32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09〕6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事业,解决有限的养老资源与急剧增长的养老、托老需求之间的矛盾,有效破解“养老难”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各族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等方式,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人员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面向我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标准。

1.无偿服务对象:低保户65岁以上的无子女、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重点优抚孤老。

2.低偿服务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65岁以上的独居生活自理困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70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困难百岁老人。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的老人,自行支付服务费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可为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

(二)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籍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社区日托和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养老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2.康复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3.法律维权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4.文化教育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5.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等服务。

6.精神慰藉服务。指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志愿服务。各区(县)可自行采取菜单式服务方式,将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的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人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三、服务机构和人员

(一)服务组织。

各区(县)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由区(县)民政局牵头,老龄办配合,搭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平台,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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