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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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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深圳户籍老年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市民政局实行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助。享受服务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需深圳市、区直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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