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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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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民发〔2010〕1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是发展养老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制定了《江西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第三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二)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为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社会环境;


(三)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四)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第四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范名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须挂“××县(市、区)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牌匾。


(二)建立场所。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场所室内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单独或综合设置日托室、配餐室、医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工作室等。户外须有健身场所和活动器材。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呼叫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医疗服务和紧急救助。


(三)完善制度。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须建立和完善管理、服务承诺、值班、监督考评等制度。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应上墙。


(四)健全队伍。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队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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