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本标准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第四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六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一家,社区根据需求和规模大小,因地制宜设置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
第七条 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必须经营5年以上,5年内不得转向。
第二章 功能配置
第八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为本辖区的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单亲老人和其它有托老需求的老年人群提供休闲娱乐、个人照顾、午间膳食供应、保健康复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第九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服务项目。
日间托老服务:以白天看护、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
上门服务: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的老人需求,选派专业服务人员和社工到老年人家中提供日间照料、家政、精神等方面的服务。
中介服务:针对老年人特殊养老服务需求,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应急救助服务:针对突发的危及老年人人身安全情况,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快速救援服务。
健身康复服务:针对老年人群身体状况和特点,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配备健身康复器械,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
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聊天、谈心、组织社会活动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和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排解其情感孤独和心理障碍。
文化生活服务:制定计划,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学习、交往、文体及娱乐活动。
第十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应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日间休息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和厨房(配餐间),部分资源可以共用。
第十一条 服务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按辖区内老人的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团队,驻中心(站)或者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日间休息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以5~10人间为宜,单间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室内要配备必要日间休息设施和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