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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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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四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二)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通过落实政府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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