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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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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24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明确“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为:条例所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是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按就近便利的原则,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提供的家庭难以解决的一般性社会化服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是指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以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居家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行机制。

  为明确这一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草案增加了“北京市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每个社区有固定的生活照料和活动场所、有多样化的老年人组织、有稳定的服务队伍、有规范的服务制度,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就餐、家政、医疗、文化体育活动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内容。

  老年人可自愿加入社区老年人组织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明确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依据政府政策,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增加一条,即: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所在社区的老年人组织。

  老年人组织可根据不同需求,开展多样化的互助合作服务,代表老年人与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

  所有社区都将建立“老年餐桌”

  在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方面,草案提出了“四同步”的要求,并明确了老旧小区标准化配置的具体措施。即: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予以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为更好地解决居家老年人用餐困难问题,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对用餐服务作出专门规定,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所辖社区普遍开办社区老年餐桌或者共享驻区单位食堂、定点餐饮服务,解决居家老年人用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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