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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关于做好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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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2日

  市内四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资金补助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困难老年人的范围及资格认定

  (一)人员范围。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60岁及以上的城镇“三无”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及“三老”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符合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条件的,均可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二)资格认定。1、“三无”老人是指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2、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由区民政局认定,且正在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的人员;4、城镇“三老”优抚对象是指已取得《定期抚恤证》和《生活补助证》,且正在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人员;5、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是指,经各区民政局或受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认定的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人员。

  二、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助标准

  (一)各区应聘请有资质的民间组织或社会服务机构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二)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困难老年人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其中: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每人每月不少于45个小时;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每人每月不少于60个小时。市财政按每人每小时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报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区民政局审批后,对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资格给予认定。各区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本区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做好困难老年人资格认定、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招聘、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审核以及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各区应在社区和街道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将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困难老年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结果作为是否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依据。

  四、市级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每季度初15日内,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应据实填写《青岛市养老服务市级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经费结算清单》,向市民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交由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审查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收到市级补助后,连同本区应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拨付有关部门或单位。

  五、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补助资金拨付台帐和人员管理台帐,及时掌握困难老年人的变化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将对困难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资金补助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2009年4月3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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