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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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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推进我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7号)精神,现就促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规范运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享受政府服务补助的重点困难对象

  (一)现阶段主要对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子女或子女无法实施有效照顾的居家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独居、空巢、高龄和特殊对象老年人,可以由政府适当补贴的形式引导其自费购买服务。

  (二)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的老年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

  (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对象由老年人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经街道(乡镇)确定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的资金一般委托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发放给按规定完成服务任务的服务人员,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要严格财务制度,做到规范操作。

  二、规范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运作和管理

  (五)各地应逐步建立起县(市)、区一级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性运作。其基本职能是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指派,承担本地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指导、评估、监督、调研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可以单独设立,也可设在或挂靠在公益性或福利性的服务机构中。

  (六)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应尽可能设置在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场所,服务范围能辐射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因需而定。对实行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确定前应征求老年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制。老年人对收费的服务项目要求提供收据的,应提供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应当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守则和服务人员的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

  (八)提倡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进行法人登记(一般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确实有困难的,可作为县(市)、区级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独立的单位财务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与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以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被聘用的服务从业人员有权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二)各级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应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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