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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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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1]93号)和《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的通知》(武民政[2010]147号)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洪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


  第三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是指依托街道或社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并经注册登记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等为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暂行办法外,还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五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它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六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应有独立的区域,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并满足老年人养老生活需要。街道、社区级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一般在300平方米以上。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或资助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投资主体拥有冠名权。


  第七条 街道、社区要积极整合辖区文体站、卫生服务站、劳动服务站、文体活动室、老年协会、老年大学(分校)、阳光家园等公共服务资源,联合多方力量打造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平台。


  第八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原则上应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日间照料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所和厨房(配餐间),并以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配置服务内容。


  第九条 服务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并配备有桌椅及饮用水设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按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队和志愿者团队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 多功能活动室应合理配备音响、影像器材、及棋牌等文化娱乐设施和用品,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图书阅览室应配有桌椅、书架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有条件的配备开通网络功能的电脑,可设立书画专区,提供书画、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品,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日间照料室应配有一定数量的日间托老床位及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等。


  第十三条 医务室应配备有专(兼职)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应急医疗服务,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健身康复室应配备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同时还要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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