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单位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老龄办、残联关于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九养”)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门政办发【2009】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单位是指由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简称“指定服务单位”)或与各街道(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工作主管部门签约(简称“签约服务单位”)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家政、餐饮、娱乐、托老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区各级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工作主管部门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单位的管理负总责,各级商务、公安、卫生、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单位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签约服务单位的确定适用以下程序:
(一) 区和街道(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签约工作。根据本辖区老年人(残疾人)居家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制定遴选和签约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遴选。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均可自荐。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工作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完成服务单位的遴选工作。
(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工作主管部门在遴选工作结束后7日内下达签约通知书,并在本辖区公示遴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服务单位签约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自签约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区或街道(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工作主管部门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期限为1-3年。
第六条 指定服务单位不适用签约程序。
第七条 各级自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单位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开展服务。
第八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单位需拓展业务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依法享受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