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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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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县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2〕17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满足我县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特殊群体老年人和高龄老人为重点,积极探索社会化养老服务新途径,逐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服务组织为实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模式。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先在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开展,然后逐步推开。


二、服务内容、对象和补贴


(一)服务内容


通过合理设置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就近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因地制宜确定服务内容和模式,逐步增加服务项目。目前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生活照料类:通过专业服务人员、志愿者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方面的服务。如探视陪护、购物配送、家政服务、设备维修等服务。


2.医疗康复类:通过社区(村)医疗机构、医疗志愿工作者,为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咨询、社区诊疗、家庭病床、家庭保健等服务。


3.精神慰藉类:通过社区(村)为老服务设施和服务人员、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人力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活动、定期看望、谈心交流等情感沟通服务。


(二)服务对象


具有松阳县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按不同条件可无偿、有偿享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1.无偿服务对象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失能、失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政府购买服务。为无偿服务对象配置“一号通”电话,实施“一号通”紧急呼叫服务。符合享受无偿服务条件已入住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不再享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2.有偿服务对象


自费购买需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独居空巢等老人。


(三)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松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无偿服务的老人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可按《松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补贴对象的服务补贴享受相应的服务时间。政府发放的服务补贴以“服务券”形式支付,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规定项目内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服务券”由县民政局(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一制作,根据乡镇(街道)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对象,核准后发放至乡镇(街道)民政办(养老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民政办(养老服务中心)领取后按规定要求下发,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服务人员上门服务后,根据服务时间及服务质量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券”。每月底服务人员凭“服务券”经所在社区(村)汇总后向乡镇(街道)民政办(养老服务中心)领取服务报酬。


三、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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