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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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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嘉兴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加速发展,养老服务需求已经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开展,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赞誉。为进一步做好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规范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与管理,满足老年人专业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促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内容:总则、术语与定义、基本原则、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对象、参与主体、服务机构与人员、服务过程、服务质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机构)。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 老年人:指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第五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员:指专职或者兼职直接从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人员。

       第六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机构):直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日间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八条 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指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个性服务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 坚持公平公正。不因老年人身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确保公共福利资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为老服务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良好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环境。

       第十二条 坚持社会化方向。坚持服务市场化,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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