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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完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资金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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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大连市民政局表示,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大连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资金补贴政策的通知》即将实施,不仅提高了新增养老床位资助标准,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同时提高城市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标准,对入住养老福利机构的城市特困老年人给予补助。


  自2010年起,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各类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财政对其新增养老床位的资助标准调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园区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由2000元涨到5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由1500元涨到4000元;其他区市县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4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3000元。受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量必须在30张以上。床位数量依据养老福利机构总建筑面积,按照平均每张床位占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核定。资助金拨付方式由5年支付完改为3年两次支付。2007年至2009年新增养老床位的资助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但资助金拨付方式调整为3年两次支付完毕。


  自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按照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由市财政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园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补贴80元。


  自2011年1月起,提高城市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标准。其中,生活能自理的维持每人每月100元、80元标准不变,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补贴以服务券的形式发放。对选择入住养老福利机构的城市失能特困老年人,给予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特困老年人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补助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不能兼得。补贴以服务券形式发放。


  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养老床位资助和日常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和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补助以“服务券”形式发放,所需资金主要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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