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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关于提高居家养老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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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民发〔2007〕19号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开发区农业与社会事业管理局:
根据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工作发展的实际,结合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5月1日起,我市调整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护理员护理补贴标准。A、B、C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由原120元、100元、80元提高至250元、230元、210元,平均提高130%。同时,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护理员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调整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护理补贴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敬老行动”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纳入工作日程,认真抓好抓实。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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