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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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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推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05]48号)精神,按照《大连市开展“敬老行动”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06]17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全市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为特殊老年人提供政府养老补贴。
2、立足社区,面向家庭。以社区为基础,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为基本单位,直接服务老年人家庭。
3、协调推进,统筹配合。与社区医疗、社区文化等各项社会建设工作协调推进,与机构照料服务相互补充。
4、保障生活,兼顾其他。以生活照料为主,逐步拓展到其他为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着眼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需求,搭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平台,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组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队伍,建设全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给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社会交往、安全巡视等专业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创造便利条件。
三、组织体系
建立市、区(市、县)、街道(乡镇)和社区四级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网络。市、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设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设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社区设立养老服务站,共同负责组织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所需工作人员,由各单位在本系统内自行调剂解决。同时,以区(市、县)为单位,选拔优秀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组成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评估小组(兼职),经培训后,负责对全区申请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
四、补贴对象和形式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遗属孤老,均可申请城镇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城镇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坚持“全员补贴、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按照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区分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标准。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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