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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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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2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资源布局

  (一)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保障医养结合设施发展用地和场所。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等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卫健委、民政厅、发改委、住建厅。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团队)实现功能覆盖,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健康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结合党群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在社区规范设置护理站并提供上门服务,提高居家护理质量。(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

  (三)推动实施“城医联动”项目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将部分有一定规模、床位利用率不高的二级医院转型改建为康复医疗机构和护理院、护理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临终关怀患者等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健委、民政厅)

  二、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范,为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按照老年人自愿选择的签约服务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签约居民个人缴费共同支付落实。开展上门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购买责任险,为提供居家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医保局)

  (五)开展家庭病床试点,支持具备开展家庭病床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规范,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收治要求的居家和入住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厅、民政厅)

  (六)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试点,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部分失能居家老年人等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健委、财政厅)

  三、强化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协作

  (七)卫健部门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牵头制定签约协议参考文本,督促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签约合作,提供实效性服务;根据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按照就近就便、需求服务匹配等原则,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服务实现全覆盖。通过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购买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的支持力度,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压力。(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民政厅、医保局)

  (八)签约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开展定期巡诊,安排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后,可根据巡诊确定的诊疗方案在签约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购药。(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民政厅)

  (九)推动区域医疗质量同质化,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加入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探索医共体内医学影像中心、检查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与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四、支持设立医养结合机构

  (十)入住100人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成熟的逐步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签约医疗机构管理运营内设医疗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健委)

  (十一)支持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空置床位,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业务范围调整,增加“养老服务”内容,所需建设运营投入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支持,收费项目按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的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民政厅、发改委,省委编办)

  (十二)发挥中医药在老年病康复诊治中的作用,鼓励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设置理疗室、中医馆等,根据机构规模和老年人需求状况,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提供中医康复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医保局)

  (十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承接当地的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民政厅)

  五、推动数字医养服务

  (十四)扩大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范围,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机构间远程医疗的信息联通,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民政厅、医保局)

  (十五)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要提供远程诊室,安排远程医疗专职人员,配置相应的远程诊疗信息系统、医疗检测设备等。(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健委)

  (十六)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批“智慧健康小屋”,配备智慧健康管理设备,多渠道满足老年人自我健康检测与获得健康指导的需求。(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健委、工信厅)

  六、加大医保支持力度

  (十七)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老年人常见特殊病种的支付政策,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型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医保局、民政厅、卫健委)

  (十八)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试点范围。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责任单位: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

  七、完善医务人员激励机制

  (十九)探索建立弹性工作制,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含远程医疗服务),可根据协议获取合理合规报酬。由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提供对口合作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正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合理薪酬待遇。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与其建立医联体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手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内医养结合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健委、人社厅)

  (二十)各地要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将医养结合相关专业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积极引进医疗和养老服务有关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落实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享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奖补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卫健委、民政厅)

  (二十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医养结合研究机构,在医养结合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评估指导等方面发挥专家团队的咨询和参谋作用。积极培育医养结合相关社会组织,促进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化发展。推动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对成绩突出的医养结合从业人员给予通报表扬。(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人社厅)

  八、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二十二)鼓励发展医学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办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院校与医养结合机构共建虚拟仿真实训基地,面向学校、医养结合行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健委、人社厅)

  (二十三)鼓励引导职业院校以医养结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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