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关于我们

辽宁司法厅就《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9年8月19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邮箱:lnfzblfec@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412房间。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保障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医养结合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医养结合服务、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养结合,是指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的供给方式(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养结合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医养结合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推动医养结合供给方式创新,促进医养结合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机构职责】省、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养结合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层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健康状况调查等医养结合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调查等医养结合相关工作。

  第六条【绩效考核】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医养结合政策落实、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

  第二章医养结合服务

  第七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不再申办《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再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登记管理】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属于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第九条【医保协议管理】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老年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后,再向县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再向县民政部门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后,再向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取消新的法人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另行设立法人,不得要求另行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扶持政策】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范畴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满足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需要。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本条例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养老机构。

  第十四条【简化办理手续】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根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应当向卫生健康、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申办人“最多跑一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申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五条【基层医养结合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衔接机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康复功能,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居家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规定,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签约服务费用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

  签约服务主要包括,为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指导,慢性病健康管理,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远程服务】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构建居家医养结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健康监护、紧急援助、健康咨询、服务预约等医养结合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检测可穿戴产品、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等产品。

  第十八条【医养联合体】鼓励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等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医养协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鼓励医疗机构依法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富余医疗资源利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完善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鼓励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

  第二十二条【就诊绿色通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

  第二十三条【定价机制】政府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医养结合机构,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等合理确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服务质量相适应,接受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将服务收费项目

我要评论已有0条评论 共0人参与
最新评论
养老资讯
最新动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