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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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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联系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必要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科学合理统筹养老和卫生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要求,以满足全省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为目标,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切实加快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院)建设,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努力缓解医养床位紧张和老人看病难、住院难的压力,让全省广大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实现养老、医疗资源的充分融合,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都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30%以上;到2020年,实现养老和医疗康复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护理型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要转变服务模式,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二)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和开展医疗服务

  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并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100-20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并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师、护士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部门应对养老机构设立卫生室、医务室、诊所和护理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保主管部门对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人参加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三)全面推行康复服务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政府要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四)大力扶持和发展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各地要出台扶持和发展护理院及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的政策,按照从实际出发,注重实用,可行且可持续的原则,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在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定点医疗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鼓励招录公益性岗位,放开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各级民政和卫生部门应对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给予大力支持,要积极提供便利,护理院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五)努力提高综合医院老年人服务的能力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要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六)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最大限度放宽设置规划。引导部分非建制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开设医疗护理型床位或病区,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有关规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为其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

  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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